近日,某演员在拍戏期间,穿着有肩章、臂章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直播带货,推销电子产品,引发争议。
被网民举报后,警方已介入处理。该演员发布道歉视频,称穿的警服是“剧组拍摄专用戏服”,承认“不应该穿着此类服装分享相关视频和直播”。但公众对此并不买账,“一句道歉就可以对自己的无知画上句号吗”,并质疑道歉视频避重就轻、缺乏诚意。
警服是执法权威的象征,不是流量道具。
《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》第十一条规定,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、演出需要,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,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,并严格保管。非拍摄、演出时不得使用。
公权力不容消费,警服岂能成为商业带货的背景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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